淺析作品的追續權
是指美術作品的作者及其繼承人從其作品的公開拍賣或經由一個商人出賣其作品的價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的權利。
追續權產生的社會原因在于美術作品的作者在其尚未出名時所作畫作往往以低價賣給藝術品商人,然而當作者作品的藝術價值被發現時,拍賣商和藝術品商人轉手價格遠遠高于其收購價格。法律為了保護作者及其繼承人的利益,故依據民法的公平原則規定了追續權制度。它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利,對傳統所有權的絕對性理論和知識產權中的權利用盡理論構成了挑戰。
該制度最早由《法國1920年著作權法》確認和保護,并受到《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