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上強調,“著力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逐步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創新”。這一重大戰略思想是對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要“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創新”的豐富和發展。筆者認為,為更好地推進我國的廉政制度創新,有必要很好把握廉政制度創新的幾個理論問題。
廉政制度創新的特征
簡單地說,制度創新是指根據某種情況對現行的制度進行創建和更新。廉政制度創新就是指根據形勢的變化對現有的廉政制度進行創建和更新,也即引入新的廉政制度因素或對已有的廉政制度進行重構。按內容和性質劃分,廉政制度創新可歸納為反腐組織制度創新、廉政政策創新和廉政文化領域的創新。按類型劃分,廉政制度創新可以歸納為完全制度創新和非完全制度創新。按制度創新的來源,可以將其劃分為引進新制度和自創新制度。
制度創新是廉政創新中最核心的部分。在各種類型的廉政創新中,廉政制度創新的收益最為豐厚。這不僅因為廉政制度創新決定著其他創新所依托的環境,從而影響其他創新的收益,更因為廉政制度創新可以發揮先進制度的激勵功能,從而獲取較高收益。
在實施廉政制度創新時,首先要明確創新的標志。在現實反腐政治生活實踐中,制度創新主體由于對選擇的制度不具有完全或充分的信息,難以判斷廉政制度創新的結果與自己預期的收益是否相符。為避免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廉政制度創新行為的限制和降低廉政制度創新所帶來的風險,人們往往以廉政制度模仿替代制度創新,因為被模仿的廉政制度經過別的國家或地區實踐檢驗過,經驗信息是充分的。而且,模仿者只要支付學習費用,不需要支付創新成本。因此,政府在實施廉政制度創新時,首先要明確創新的標志是什么。從深層次來說,廉政制度創新的標志有兩個,即現代化和特色化。現代化就是符合當前反腐敗形勢需要,又能夠跟上國際反腐敗的歷史潮流。特色化就是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找到適合自己的廉政制度模式。廉政制度創新特色化的標志就是在探索適合自身管理方法體系的同時,不搞簡單的制度模仿,而是要走自己的廉政制度建設創新之路。
廉政制度創新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廉政制度創新是創造稀缺廉政制度的活動。所謂稀缺,就是某種東西的稀少或欠缺某種東西。稀缺廉政制度就是廉政制度的稀少或廉政制度的欠缺。沒有哪個國家、哪個領域的廉政制度最初就是完整的體系,每一個國家、每一個領域的廉政制度體系是逐漸安排和逐步完善的。當一個國家或一個領域的廉政制度體系出現稀缺時,也就是廉政制度的需求與供給發生供不應求時,在這個國家或這個領域將會出現混亂,失去秩序,于是某國家或某領域的組織者為了維護正常的秩序便會積極主動地尋找符合大眾需求的、填補空缺和彌補廉政制度缺陷的制度模型。當廉政制度稀缺達到一定程度時,能夠自覺或自發地創造新型廉政制度。
第二,廉政制度創新是利益驅使下的活動。廉政制度創新的目的在于能獲得最大利益,使廉政制度創新的收益大于廉政制度創新的全部投入,也就是要在同樣的努力和付出的情況下,創造最大的使用價值。這里所說的廉政制度的使用價值是指廉政制度的適應性要強,使用性要大。對于新廉政制度急切需求的原因,是由于在現有廉政制度下無法獲得潛在利益,只有將現有廉政制度體系進行重新安排才可能獲得追加利益。因此,人們在利益的驅使下,向往新廉政制度,推崇新廉政制度。新廉政制度如果不會給人們帶來益處,甚至可能會給人們帶來災難,大家會避而遠之。人的趨利避害的本性決定了制定廉政制度、選擇廉政制度、實施廉政制度必須朝有利的方向努力。
第三,廉政制度創新是吸收與借鑒的活動。新廉政制度的創立是在社會實踐中摸索出來的,必然和以前的及現存的、國內及國外的廉政制度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彼此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先進廉政制度的獲得往往吸收借鑒了當前或現行廉政制度的優點或受到了它們的某些啟示,比方說,西方的文官制度吸收借鑒了我國古代的科舉制度,而我國現行公務員制度吸收借鑒了古代科舉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的某些內容。其實,廉政制度創新的過程是一個學習的過程,更是去其糟粕取其精華的過程。廉政制度創新應該具備對內在制度資源的有效利用能力和對外來制度資源的借鑒能力。
此外,廉政制度創新是具有風險的活動,我們要在廉政制度創新過程中努力防范風險的發生。
廉政制度創新的動力
廉政制度創新行為有賴于制度創新主體對廉政制度變革的動力,而創新主體變革制度的動力主要來自于其對廉政制度變革后所能帶來的預期效益。一般而言,廉政制度的創新動力可以分成中央政府的宏觀創新動力與地方政府的微觀創新動力。
就宏觀創新動力而言,中央政府進行廉政制度創新的主要動機,是提高政治運行的效率,實現政治資源利用最大化和最優配置。一個以經濟發展和廉潔政治為目的的政府,必須將制度變革作為自己的責任與行動目標,而政府進行廉政制度變革與創新的動力主要來自于國家對廉潔社會發展的主觀愿望,為此政府必須主動地、積極地進行富有成效的廉政制度變革,通過微觀權力運行基礎的再造,優化權力資源配置來發展廉潔政治。廉政制度創新的宏觀動力可歸納為:追求權力資源有效配置,提高政治廉潔度和效率。
就微觀創新動力而言,地方政府作為廉政制度變革與創新的微觀主體,其動力主要來自于對自身政治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一般來講,當現行制度模式的運行效率低下以至于無法為地方政府帶來更多收益、無法遏制腐敗時,對政治利益最大化的目標追求就會促使地方政府產生制度創新的內在沖動與強烈愿望。當制度創新的預期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時,地方政府就會自發探索廉政制度創新。隨著地方政府自主權的擴大,地方政府的創新動力不斷增強,其原因仍然在于與地方政府廉政制度創新活動相關聯的“風險—收益結構”。創新者預期,如果他們的“風險—收益”能實現平衡,并且將產生凈收益,那么他們就可能活躍地開展廉政制度創新;相反,如果地方政府沒有足夠的自主權,創新活動的頻度將會大大下降。
避免后發地區陷入后發優勢“陷阱”
廉政制度創新存在明顯的先發優勢,有些地方隨著較早得到自主權或自主權擴大,廉政制度創新活動總體快于其他地方,這些地方已經將廉政制度創新作為地方發展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相對于那些較早得到自主權的地方,后進的地方在廉政制度創新方面不再具有很大的優勢。因此,廉政制度創新的先發優勢將明顯影響地方政府在廉政制度創新中的地位。正因為如此,許多地方政府都在爭取廉政制度創新的先發優勢。
后發優勢對區域發展的追趕效應能否得到體現,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取決于后發地區對后發優勢的利用效率。后發地區在借助“后發優勢”發展時,往往可能由于認識上的偏差或方式上的失誤,而落入所謂后發優勢“陷阱”,致使“追趕效應”難以發揮,后發效益難以實現。
其陷阱來自于:其一,后發優勢的“廉政制度陷阱”。所謂“廉政制度陷阱”是指后發地區在簡單移植、模仿先發地區的先進廉政制度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廉政制度與嵌入環境之間的排斥性、非融合性,以及“形似神不似”的問題。其二,后發優勢的“學習陷阱”。從理論上講,通過引進先進技術與知識所帶來的后發優勢是遞減的并將最終趨于消失。如果后發地區缺乏制度創新而僅靠學習和模仿,雖然可以無限接近先發地區,但是永遠不可能趕上和超過先發地區,從而不可避免走入“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學習陷阱”。
(作者系湖南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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