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鍵詞】
盜竊窨井蓋 破壞交通設施罪 改變案件定性
【要旨】
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應當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明,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某村。
2019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董某明駕駛電動三輪車,多次到河北省淶水縣城太行路盜竊該路段機動車道等處下水道井蓋和雨水篦子100余個,后將盜竊的井蓋和雨水篦子賣至淶水縣淶水鎮南王莊村、北郭下村、淶陽南路等地的廢品收購站。
【訴訟及履職過程】
本案由河北省淶水縣公安局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偵查,5月14日將犯罪嫌疑人董某明刑事拘留。11月13日,淶水縣人民檢察院對董某明批準逮捕。2020年1月13日,公安機關以董某明涉嫌盜竊罪移送淶水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同年4月26日,淶水縣人民檢察院改變案件定性,以被告人董某明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董某明自愿認罪認罰。同年7月21日,淶水縣人民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董某明多次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所在路段車流量大,車速較快,其行為足以造成汽車、電動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根據“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應當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檢察機關依法將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的盜竊罪,改變定性為破壞交通設施罪,確保了辦案效果。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對于此類案件如何定罪處罰存在不同的認識,有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有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有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皟筛咭徊俊薄蛾P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印發后,統一了法律適用標準。對于此類行為依法認定為破壞交通設施罪,精準有效打擊犯罪,切實保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發揮刑罰的懲戒、教育、預防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