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2月22日電(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于瀟 見習記者楊景茹 單鴿)“數字經濟條款的設置是目前反壟斷法修改的重要任務之一。《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下稱《指南》)的出臺,為反壟斷法數字經濟專章的體系化設置打下了非常好的基礎。”在2月19日舉行的數字經濟研究聯盟第三十一次會議暨《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解讀和反壟斷法修改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競爭法研究所執行所長、區塊鏈研究院執行院長楊東教授指出,目前我國反壟斷法專章設置數字經濟條款的時機已經成熟。
近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出臺的《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從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方面對涉及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法》適用問題作出了細化規定。楊東對此作出了很高的評價,認為《指南》既體現了我國在數字經濟、平臺經濟的反壟斷領域取得了世界級的初步成果,也標志著中國逐漸成為世界最發達的數字經濟競爭法體系的國家之一。
“《指南》的出臺并不是句號,它能推動正在進行的《反壟斷法》的修改。”楊東表示,我國已完全具備體系化制定數字經濟反壟斷條款的時機和條件。
“我國數據治理一些方面落后于歐盟,但是在數字經濟反壟斷和競爭的法律和執法經驗方面并不落后于其他國家。”楊東介紹,司法實踐中的諸多案例都為我國數字經濟反壟斷領域執法積累了豐富經驗。如今從審慎監管到全面監管的時代,國際高度關注移動端的數據流量,移動C端“二選一”行為與B端的“二選一”問題相比,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更為嚴重。
為何建議對數字經濟反壟斷條款進行專章規定?楊東表示是出于對保持反壟斷法律體系的完整性的考量。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是我國目前唯一有關數字經濟的專門法律條款,是世界上最早規定數字經濟反壟斷的法律條款之一,我一直建議將其吸收到《反壟斷法》當中,而專章設置既能開創性建立獨立的數字經濟反壟斷原則和制度,又能保持《反壟斷法》體系的完整性。”他進一步作出解釋,“推動舊工業時代的反壟斷法體系和新數字時代的反壟斷法體系相對獨立、相對并行,我個人認為非常有必要。”
談及如何進一步對數字經濟相關條款做出更體系化的規定,楊東表示,數據已經成為國家競爭力的核心,因此還需要更加聚焦流量壟斷問題。“可以對德國反壟斷法第十次修正案中提到的‘數據入口’的概念予以關注——這其實就是流量壟斷。”楊東補充道,“包括日本《數字平臺交易透明化法案》中對相對優勢地位條款的創新,也值得學習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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