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落地實施的第20個年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終于面臨修改。消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將在4月23日~25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提交審議。修正案將設立反悔權制度,賦予消費者“冷靜期”,其間可無條件退貨。(4月20日《21世紀經濟報道》)
的確,在日常消費中,特別是在銷售手段天花亂墜的今天,很多消費者面對種種攻勢常常會因抵制不了誘惑而訂立合同,結果受到損害,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設立一個區間,讓消費者頭腦冷靜下來仔細考慮自己的交易是否必要,因此反悔權制度實際上是對交易中處于明顯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提供的一種特別保護方法。
一直以來,在消法的修改過程中,很多專家都提出應當增加反悔權規定,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但這個修改建議受到較多經營者的反對,特別是房地產開發商、汽車銷售商。在世界上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對反悔權制度都作了專門規定,如歐盟1997年頒布的《關于遠距離合同中消費者權益保護令》、美國1974年修正的《消費信用保護法》、德國的《分期付款買賣法》以及日本等一些國家和地區對消費者反悔權都專門作了規定。
反觀我國,1995年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都未對消費者的反悔權作出專門規定。其間,雖然2000年北京市工商局《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嘗試構建了反悔權制度,2005年國務院出臺《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也規定直銷企業應當建立并實行完善的換貨和退貨制度……諸如此類的規定陸續出臺,但最具約束性的消權法卻遲遲未動。今聞即將寫入修訂案,可謂喜訊。
但是,對消費者而言,最大的維權痛感在于成本之大,“為追回一只雞,就要殺掉一頭牛”,久而久之維權行為“引而不發”就成了一種普遍現象。就拿前段時間討論激烈的傲慢的蘋果為例,多少消費者“有維權的心,沒維權的力”?即便是信心滿滿地出發,倒在半路的可能性也非常之大。首先,消協調解缺乏強制力保障,缺乏對經營者的必要約束;其次,質檢、工商、稅務等部門“九龍治水”,一件事就讓人跑斷腿;再次,從操作細節上說,消費者反悔不成,又要被迫走上仲裁和調解的老路。可見,消費者權益保護,終有賴于各相關部門理順維權環節,提高履職效率,讓消費者的權利從紙上走向每一起案例的現實。否則,再多的反悔權也會成為鏡中花水中月,看上去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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