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勞教后“馬上放人”,某種意義上是對一些公民權利受侵害的補救,這種人性化操作,把人權放在首位,符合社會期待。
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廢止勞教制度的決定。根據決定,勞教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在勞教制度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教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廢勞教后“馬上放人”,是因為制度基礎不存在了。不過,稍具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不溯及既往,不能改變舊法時期已做出的處罰、判決。之前有些地方也曾經表態,要期滿后解教。那么,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之前已被決定勞教的“剩余期限不再執行”,這透露了怎樣的信息?
首先,“馬上放人”是有現實基礎的。由于此前各地勞教停批,仍在執行的勞教人員已相當少,甚至上海、安徽、廣東等省份都已宣布當地勞教人員已全部解教。這說明壓縮“存量矛盾”、杜絕“增量矛盾”,有利于改革的推行;不獨勞教如此。
其次,“馬上放人”體現對人權的積極保護。被勞教的人沒有經過合格的法庭做出公正的判決即被剝奪人身自由,這樣的處罰正當性存疑。所以,勞教決定“有效”并不等于合理,廢勞教后“馬上放人”,某種意義上是對一些公民權利受侵害的補救,這樣的人性化操作,把人權放在首位,符合社會的期待。
之前,我國《刑法》對法律的溯及力做出過一定突破,規定了“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新刑法施行之前的行為,按當時的舊法規定處罰;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即,現在新法都不認為是犯罪了,就沒有必要刻舟求劍按舊法追究了。
而這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走得更遠,在廢止勞教制度的同時,要求“剩余期限不再執行”就是廢止了仍有執行效力的勞教處罰決定,直接廢止了之前的行政處罰,這其實是種有益嘗試。這是因為勞教不是司法判決,其合法性本身就有很多質疑,立法者不需要像尊重司法判決的最終權威那樣,維護法律的穩定性。所以廢勞教的立法步子能走得更快,公民的權利能隨著新法而即時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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