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威利
人肉搜索在打擊腐敗、遏制不良風氣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越來越多的事件表明,人肉搜索已經滑向網絡暴力的邊緣,被人肉者受網絡暴力綁架,往往帶來難以估量的傷害,甚至波及家人、朋友。近日,《中國青年報》進行的一項在線調查顯示,55.1%的受訪者直言人肉搜索被濫用,56.1%的受訪者指出公職人員參與人肉搜索涉嫌違法違規,66.4%的受訪者建議從法律層面規范人肉搜索行為(6月15日《中國青年報》)。
其實,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0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就已經明確了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損害的,致害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此外,利用自媒體二次轉載網絡信息,添加或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的行為也被認定為違法。
綜觀近年來的人肉搜索事件,很多都演變成網絡暴力事件,當事人所承受的不僅有來自網上的口誅筆伐,甚至現實工作、生活也因此受到干擾,而不少人肉搜索事件更是累及當事人家人、朋友。雖然遭受人肉搜索的當事人往往具有一定的過錯,但在法治社會,個人過錯的有無及大小,均應由法律來認定,而非網民模糊的、不確定的道德標準加以評價。如果當事人確已違法或犯罪,自有法律予以懲戒,在法律之外,再對當事人乃至其家人、朋友苛以巨大的道德輿論壓力,甚至肆意曝光個人隱私,使當事人所受之責遠高于所犯之過,這對當事人顯然不公平,也有違“過”與“責”相統一的法治精神。
在眾多人肉搜索事件中,輿論幾乎都呈現一邊倒的特點。在人肉搜索逐漸演變為網絡暴力的情況下,當事人辯解的聲音就顯得非常弱小無力,為避免招致更大的輿論壓力,有些當事人則直接放棄辯解。而現代法治強調涉事雙方當事人“你來我往”的觀點表達,有起訴就有答辯,有舉證就有質證,在雙方證據、意見得以充分表達的情況下,才能最大程度上還原事件本來面貌,從而作出公正的裁決。但在人肉搜索這種一邊倒的輿論態勢中,一方當事人辯解的權利被限制甚至剝奪,使得事件本身客觀情況難以全面地呈現在公眾面前,公眾也難以作出公正客觀的判斷,不利于此類問題的徹底解決。
必須承認,網絡大大拓寬了輿論監督的渠道和方式,也極大激發了網民輿論監督的熱情,對于網民通過正常的網絡渠道舉報和提供線索應予以鼓勵和保護。然而,正常的網絡監督和非法的人肉搜索有所不同,人肉搜索作為一種網民自發的集體行為,其本身就帶有極強的不可控性。不可否認,在某些時候,人肉搜索也可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但當與事件本身毫無關系的個人隱私被無節制地公布于網上時,人肉搜索便開始顯現其暴力性的一面。因此,在打擊非法人肉搜索的同時,不能誤傷正常的網絡監督,區別合法監督與非法人肉搜索時要因時因地予以綜合判斷,不能簡單地將曝光他人信息的行為一律視為非法的人肉搜索,而應平衡個人隱私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保護。這種辯證、理性的區別對待,尋求權利與權利之間的平衡點也是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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