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作為保障人權的根本法,強調對公民權利保障的平等性。其中關于特定主體獲得物質幫助權的規范內容,顯現了憲法的這一特性。
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98%的成文憲法國家都規定了對年老、患病、殘疾等缺失勞動能力的特定群體給予必要的照顧和幫助的條款:國家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建立必要的組織,提供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公共醫療衛生條件等社會保障體系,來保障特定群體的基本生活,使他們能夠與普通人一樣“得到妥善安置、成為社會生活的平等成員”。
我國憲法所保障的獲得物質幫助權群體有兩類:一是老人、殘疾人、或因疾病而缺失勞動能力的人;二是需要保障的殘廢軍人、撫恤的烈士家屬、優待的軍人家屬。各級政府通過不斷地發展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立完善養老金、補助金、保障金等各項救濟保障制度,不斷完善公租房、經適房等住房保障制度等,來為這些特定主體享有基本的衣食住行和醫療服務提供保障。例如,開辦特殊學校,讓殘疾人學習必要的文化知識和專門技能;對接收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實行一定的稅收減免政策;為老人提供減免費享受公交、文化等公共設施的待遇;大力發展養老機構完善養老服務等。
在此基礎上,地方政府還根據各地實際擴充保障的內容和范圍。比如,廣州市政府于2015年9月14日通過的《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試行)》,將面對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面,擴大到了來穗務工人員,使得他們可以同戶籍住房保障對象一樣,申請政府提供的公租房。這是廣州以同城待遇為原則,通過著力改善困難群眾和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構筑社會公平,積極地擴展性地落實憲法的保障公民獲得物質幫助權。
對于公民的獲得物質幫助權,我們還需要認識到:在現代社會中,每個公民都是保障自己基本生活水平的第一責任人,都要依靠自己的勞動去獲得物質生活條件。政府有為此積極創造條件的幫助義務,但任何政府都不可能無條件兜底。當前有些人,雖然身體條件能夠工作卻“寧愿吃低保而拒絕找工作”的“啃政府”行為,就屬于必須杜絕的濫用物質幫助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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