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決“買短乘長”問題不僅僅要懲罰“買短乘長”的旅客,還應兼顧對受影響乘客權益的補償或者保障。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則需要用契約精神認真考量。
“買短乘長”問題,鐵路方面有解決方案了。據昨日新京報報道,中國鐵路總公司回應稱,鐵路方面會根據客流情況,決定是否辦理越站補票手續。如果旅客沒有按規定補票強行越站乘車,到站后鐵路方面將加收已乘區間應補票價50%的票款。如果列車已經超員,將不辦理車上延長補票,如乘客執意越站乘車,到站后車站將根據鐵路旅客規程,除補票外還將加收50%的票款。是否需加收50%的票款,由當值的列車工作人員判定。
鐵路方面的表態無疑為解決“買短乘長”現象提供了一個解決方案。不過,“買短乘長”往往發生在節假日等鐵路客運高峰期,其影響的不僅僅是鐵路的運力,還會導致那些原本購買了車票的乘客無法上車,原本安排的行程被打亂。所以,全面解決這一問題不僅僅要懲罰“買短乘長”的旅客,還應兼顧對受影響乘客權益的補償或者保障。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則需要用契約精神認真考量。
首先,鐵路方面對“買短乘長”旅客除補票外加收50%的票款,并非沒有道理。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列車正常“補票”有一個基本前提,就是“在有運輸能力的情況下”。火車已經超載、人滿為患,正常“補票”無法進行,“買短乘長”的乘客還拒不下車,這就意味著強行占有“運力”,坐享運輸“紅利”,將會導致“不公平”地擠壓甚至剝奪其他正常買到火車票乘客的乘坐權利。從“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看,這些在非常狀態下獲取的“冗余”權利,就需要以貨幣化的方式進行兌付。
而在此值得討論的問題是,加收50%的票款能否起到價格調節作用,并對受影響的乘客權益形成充分補償。據中新網去年9月報道,廣深港高鐵對凡沒有購買來港車票的乘客,擅自越站到達香港,除加收應補票價五成費用,更需再按《香港鐵路附例》繳交1500港元或3000港元的附加費。顯然香港的做法值得借鑒,高昂的附加費足以對違規者形成有力的約束。
那么,接下來要說的是,如果鐵路方面額外加收了票款,只是進了自己的口袋,卻不去補貼權益受損的乘客,恐怕道理上也說不過去。
顯然,在“買短乘長”現象影響下,一部分正常購票卻無法上車的乘客,其出行權益由此受損,也應該得到有力的法律救濟。依據《合同法》規定,對于有錯違約的一方,應當就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從報道的情況看,鐵路方面對于受害的乘客,只是簡單地以“退票處理”對待,而這些乘客所蒙受的實際損失,并不只是票面的價值,所耽誤的時間、精力等成本,更不在少數。既然對那些“買短乘長”拒不下車的乘客,鐵路方面都能采取加收票價的非常措施,那么,對權益受損的乘客,在“賠償損失”上施以更大的力度,才更加公平合理。
但現在的問題是,鐵路涉及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仍有很多不足。相對于航空市場而言,鐵路公司如何承擔履約失敗的責任,也需要有明確的解決方案,從而形成保障乘客權益的快速處理通道。
小小的一張火車票,承載著契約精神。各方都遵守契約,按照契約精神辦事,無疑更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公平保障各方權益。能做到這些,我們或許不難收獲更暢通的出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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