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用法治思維探究“專車服務”何去何從】
最近,多地爆出出租車主聚集反映私家車使用打車軟件的“專車服務”搶占市場影響收入的問題。官方響應積極,繼沈陽、南京、上海、北京等多地叫停私家車“專車服務”后,交通運輸部有關部門也表示,禁止私家車接入平臺參與經營。人民日報刊文指出,部分地區對“專車”實施“黑車”式打擊,主要原因有二:擔心出租車司機不滿,造成社會不穩定;行業改革將動出租車公司的奶酪,各種利益關系不好擺平(1月12日《人民日報》)。
按照管理部門的說法,依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各地的配套規定,私家車參與“專車服務”系“非法營運”,因此要作為“黑車”堅決予以打擊取締。這種說法,看上去是嚴格依法行政。然而,網絡和傳統媒體輿論卻是一片噓聲,反倒批評管理者武斷決定,呼吁盡快推進行業改革。這反映出一個問題,即作為利益關系另一方的廣大乘客飽受打車難困擾的問題,被管理者忽視。
“專車服務”何去何從,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不妨問道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法的基本價值是利益平衡,這是古今法治實踐形成、中外法學家都認同的共識。執法的過程,其實也是平衡各方利益的過程。出租車公司、出租車司機、乘客甚至“專車服務”私家車主以及有關市場主體,都在各地主管部門“叫停”“打擊”中,實現利益的重新調整和分配。
綜觀大量媒體評論對有關部門的質疑,問題似乎出在執法環節,而根源卻在法律法規本身。如果各方利益已經如此難以調和,而“依法行政”反倒使對立變得更加尖銳,那么對作為執法依據的現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還不作審視,則是對社會群體利益的選擇性漠視,法律法規作為利益平衡器的價值如何體現?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不應只是僵化地執行冰冷的法律法規條文,也不應只體現在執法層面。在立法層面,更應當有強烈的法治意識———追求和充分發揮法的平衡利益價值,及時對各方意見和利益訴求進行綜合考量,“堅持立法先行”,對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解釋,或依據形勢變化作出修改完善。誠如是,“專車服務”去留之爭才有良法的指引,“專車服務”何去何從才有可能得出更加公平公正的結果。(衡曉春/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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