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下午,太原市委政法委新聞辦公室發布新聞通報稱,為發揮信訪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有效制止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將對進京上訪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肅處置。(12月22日《太原日報》)
在信訪活動中,確實有少數人違反規定進行上訪,甚至有的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比如,有的違反《信訪條例》,組織、煽動集體上訪;有的為制造影響,到外國駐華使領館和駐華機構實施穿狀衣、舉標語、喊口號等行為。對違反規定的上訪行為進行制止,依法對違法的信訪行為進行處置,都是應該和必要的。可是,將所有的進京上訪一律看作違法行為,進而予以嚴肅處置,則嚴重侵犯了信訪人的權益,不利于社會和諧。
太原市這次部署對違法信訪行為進行嚴肅處置,是“依據《刑法》、《治安處罰法》、《集會游行示威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山西省五部門關于《關于依法處置信訪活動違法行為的意見》安排的。可是,不管是《刑法》,還是《治安處罰法》,不管是國務院的《信訪條例》,還是其它的有關規定,都沒有認定一般的進京上訪違法。如果山西省五部門關于《關于依法處置信訪活動違法行為的意見》,將進京上訪定性為違法行為,則是與國家法律相違背,與有關規定相抵觸的。
公民進行信訪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到哪一級機關進行上訪,完全應由公民個人決定。盡管我們提倡逐級上訪,盡管進京上訪往往“越級”,可只要上訪者進京后不采取過激行為,不采取違法行為,只是按規定向有關部門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那他就沒有違法,就是在依法進行信訪。
將進京上訪認定為違法行為,是對公權力的濫用,是對公民信訪權的踐踏,這樣的嚴肅處置,只能使公民的信訪渠道不暢,進而激化矛盾。或許這樣的嚴肅處置,能使進京上訪的人數一時減少,能使地方政府“不丟丑”,可它卻無法達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目的,甚至會誘發群體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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