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寧波4月17日電(記者蔡俊杰 通訊員蔣健芳)近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這是刑事訴訟法修改施行后,該院辦理的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
2018年11月1日16時46分許,被告人吳某駕駛輕型廂式貨車在寧波市高新區貴駟街道沿耕漁路由南往北行駛,途經耕漁路23號附近時,與被害人馮某正常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馮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認定,被告人吳某應承擔本起事故主要責任,路邊違停機動車車主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害人馮某無責任。
檢察機關認為,吳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有自首情節,且案發后積極履行賠償義務,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提出了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量刑建議。
據悉,該案在審查起訴期間,承辦檢察官認為,吳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對犯罪事實無異議,愿意接受法律的懲處,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遂及時與吳某及其辯護律師聯系溝通。在辯護律師見證下,承辦檢察官告知了吳某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吳某同意承辦檢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議以及適用簡易程序辦理建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庭審中,吳某表示認罪、悔罪,對定罪、量刑均不持異議。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并當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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