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是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在基層檢察實踐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自實施以來,呈現被逐步接受推進的態勢,可以說,總體上講取得了較好成效。不過,該制度在實踐中仍面臨一些推進難點,對此,筆者進行了梳理,并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逐步被多方接受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快速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在該制度實施方始,控辯審三方均有不同程度的不適應,控方需要在較短時間內妥善處理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認罪時,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辯方擔心辯護權弱化;審方考慮定罪與量刑的權力被分化。
經過相當長時間的實踐、爭論、完善,認罪認罰制度逐步將刑事訴訟發展為“兩種模式”,即認罪模式和不認罪模式。在兩種模式之中,不同司法機關的工作重心不同。可以預見的是,刑事案件的上訴率、申訴率會得到相當程度的控制。
實踐中,不少認罪認罰的案件也取得了較好效果。從檢察機關公布的典型案例來看,不少認罪認罰案件,均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案件得到了妥善處理,矛盾得以化解在基層,選擇認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被依法從輕處理。司法機關通過辦理該類案件,積累經驗,發現問題,在此基礎之上也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方案。可以說,辦案已成為推動認罪認罰制度發展的內生動力。
在此過程中,檢察官的能力也得到了多方位的鍛煉。比較突出的表現是,一方面量刑能力得到了加強,從宏觀關注量刑問題轉向具體的量刑操作,從提出有幅度的量刑建議向確定的量刑建議轉變,這就必然要求檢察官投入更多的精力去思考量刑問題,進一步精準考慮定罪的妥當性問題。
另一方面,檢察官的溝通協調能力也得到加強,因為既要做好案件當事人的工作,提升釋法說理的能力,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也要認真聽取相關意見,在反復權衡當中作出取舍。與單純的定罪能力相比,認罪認罰制度需要檢察官不斷提升內在修養,以更全面的能力適應發展形勢。
制度適用面臨確定刑提出等難點
和其他新生事物一樣,任何制度的實施都需要有一個理念認同的過程。盡管認罪認罰制度正逐步被接受,但需要完全被訴訟參與各方認同,還需要長期的司法實踐。
理念不同,工作不能形成合力,反而可能影響制度改革的進程。但必需認知到,通過權力之間的制約和平衡,通過訴訟當事人真切的感知,通過不斷地從實踐到完善,通過整體訴訟理念,甚至于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訴訟模式的轉換,司法理念之間的相互滲透總歸是大的發展趨勢。
從犯罪主體是否認罪的角度來看,刑事案件的常態無非是三種:認罪、不認罪、猶豫中。對于第一種情況,工作順理成章;第二種情況,工作沒有結果;第三種情況真正成為問題。犯罪主體希望從認罪當中獲取既得的利益,包括減少指控或者降低量刑。當犯罪主體是否認罪成為定罪或者量刑重要的根據時,如何規制這種協商才是真正的挑戰。
確定刑的量刑協商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推進過程中面臨的難點,這與量刑活動的復雜情況相關,面對只得臆會不可言傳的量刑技巧,對于平日缺少量刑實踐的檢察官而言,不啻為陡峭的山峰。為此,筆者認為,在認罪認罰制度尚未被完全接受之際,確定刑建議更宜以“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的方式漸進發展推進。
認罪認罰制度事關刑事訴訟模式的轉型,與之匹配的是相關制度的保障不能缺位,否則容易讓人誤認是該制度本身的不足,進而影響改革的集成效應。比如值班律師的履職并不能完全滿足制度實施的需求,有流于形式的危險;反悔案件的上訴和抗訴問題仍需要較為明確的規定和指引;內部考核的預警機制(如案件比)應當放到該制度實施的下位去考慮。
建議完善認罪認罰從寬相關配套制度
繼續加大認罪認罰從寬推進力度至關重要。從相關統計數據看,區域、層級之間的不平衡始終存在。有的地方檢察院實施率達到90%以上,但有的地方檢察院實施率不足50%。數據差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的一條就是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將之作為主責主業來抓。沒有一定的數據規模,就不會暴露出更多的問題,就缺乏更多實踐檢驗的機會,也失去更多反思的可能性。
因此,在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仍然需要持之以恒地抓好認罪認罰制度的推進工作。檢察機關作為刑事訴訟的中間環節,更應當將轉變訴訟模式的理念向前、向后傳導,爭取偵查、審判環節的理解和支持,通過不斷地宣傳、推進、交流、探討,逐步形成共識。
與此同時,也要注意合理平衡發展的進度。一方面要加大推進工作的力度,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因地制宜,因案施策,不能過于強調一刀切思維。實踐當中,要注意區分案件的類型,重罪案件、涉眾型案件、職務犯罪案件等等,與普通輕罪案件相比,都具有自身的特點和規律,且有些類型的案件本身認罪率就比較低,不宜強行規定一個標準。而對于確定刑量刑,除采取積極的態度之外,也要將穩妥、漸進作為工作的基調。畢竟量刑活動不是單純的電腦計算活動,而是一種價值的判斷,是一種對情勢的權衡。
當前,關于認罪認罰的案件在質量上始終有一種擔憂,那就是擔心是不是放縱了犯罪嫌疑人。這種擔心可能成為現實,基層檢察官出于對認罪認罰適用率、案件比等考核指標的壓力,極有可能的是放棄部分指控或就低量刑建議,以換取適用率。這些案件是真正需要實踐關注并予以監督的案件,建議下一步加強對重點案件的監督。
正如上述提到的,應該注重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比如值班律師制度,要從資源配置上給予足夠的保障,值班律師不能僅限于提供程序上的咨詢和簡單的實體咨詢。再如確定刑量刑如何實施、如何監督,目前還只是提出了一個框架性的意見,具體還要通過實踐不斷積累經驗,然后再此基礎上出臺規范性的文件來指導實踐。
人才的專業化是持續推進認罪認罰制度改革的根本保障。因此,要加強對現有檢察官隊伍的培訓,從理念方法,到工作機制,再到廉潔自律,全方位提升檢察官的能力素養。應當堅信,能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心中充滿正義感的檢察官,定能正確運用認罪認罰制度的本來要旨,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作者系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李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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