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加注重提高訴訟效率,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民訴法修改的重要內涵。日前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中,明確提出小額訴訟標的額不再“一刀切”、證據逾期提出面臨不予采納、再審審級可由公民選擇、再審案件不再一律中止執行、遏制惡意訴訟等立法觀點。這些新觀點,是注重民事訴訟效率、體現規制人性化、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突出亮點。
民事訴訟效率問題和終審不終問題,一直是制約提升民事裁判公信力的瓶頸。這兩個問題的長期存在,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而且嚴重地耗費著有限的司法資源;既影響了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的滿意度,也加重了法官許多無謂的艱辛付出。為了便于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提高訴訟效率,草案不僅規定了小額訴訟制度,而且將“小額”標的額相對數規定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又明確小額訴訟案件屬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效率與運作都已體現。草案規定“再審審級可由公民選擇”,這是立法上的一大進步,是滿足當事人訴求心理,解決終審不終、防止再審再而又再的法律制度保障。如證據逾期提出面臨不予采納、遏制惡意訴訟等,都體現了訴訟效率、審而能終的立法意圖。
民事訴訟人性化有利實現由案結到事了,由及時解紛到實質止爭的有效轉變。民事訴訟解決的都是平等民事主體、人與人之間的民事權益之爭,訴訟最終要達到的目的是要在得到一個公正的說法,徹底解開法、理、事、心這四個“結”的同時,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法得到保護,修復訴訟雙方的裂痕,接續快樂地工作著生活著。民訴法修改草案規定再審審級可由公民選擇、合理設定小額訴訟門檻、小額訴訟標的額每年根據公布的年平均工資數額進行調整、小額訴訟案件發現案情較為復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再審案件不再一律中止執行等,是對當事人的人性化保護措施。規定舉證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期舉證,既堅持了證據限時提出的原則,又確保重要證據能夠進入到訴訟中來,從而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草案中“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的規定,就是人性化地保障了處于弱勢地位當事人的基本生存權,是“再審案件不再一律中止執行”具體運作。民訴法做這些修改,旨在以剛性的法律制度規定,人性化地司法運作,保障民事訴訟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安民”最高境界。
民訴法的及時修改,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豐富和發展的標志。民事訴訟突出司法效率、突出當事人權益的合法保護、突出人性化的司法運作,將進一步突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也將進一步突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民司法文化的先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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