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對于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