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老話也許過時了。在市二中院,有位叫袁月全的女法官,十多年來,她將幾千件家長里短的事斷得明明白白。她公正地運用法律,讓撲朔迷離的血緣案真相大白;她公正地對待每位當事人,連打輸了官司的80歲老太太也鄭重地送上錦旗;在給予當事人公平判決的同時,她送上的關愛溫暖了許多破碎的家庭……
判得權威——真假父親自現“原形”
袁月全說,很多老百姓可能一輩子就打這么一場官司,而他們全部的希望就寄托在法官身上。所以,在民事審判庭做了十多年的法官,審理的那幾千件家長里短,袁月全都是當作自己的事情來看待的。為此,她甚至不惜用自己的榮譽冒險。
2002年,袁月全負責審判一起3歲小女孩要求確認生父的上訴案。女孩的母親凌女士訴稱:1998年9月初,她與余先生相愛并同居,后因感情問題分手。此時,她已經有了1個月的身孕。次年8月23日,她生下了女兒。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凌女士在“父親姓名”一欄中,寫上了自己中學同學薄先生的姓名。之后,因為種種原因,凌女士覺得應該讓余某負起父親的責任。于是,她以女兒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告上法院,要求確認余先生與她的女兒是親生父女。但是,余先生雖然承認曾經與凌女士同居,卻不承認小女孩是自己的女兒,也不同意做親子鑒定。而按法律規定,親子鑒定必須自愿進行。因為缺乏這一關鍵的證據,一審法院遂以女孩不能舉證為由,判她敗訴。于是,案件上訴到了二中院。
通過二審法庭調查,袁月全心中有了譜:可能是女孩生父的,共有兩個人——余先生和薄先生,首先要證明薄先生不是孩子的父親。幾天后,凌女士和薄先生便請求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作親子鑒定,鑒定結論排除了薄先生和女孩的親子關系。可是,這還是不能證明余先生就是女孩的父親。
案件審理至此,袁月全完全可以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上訴。但是憑著多年的判案經驗和一系列的間接證據,她判斷女孩的生父就是余先生。難道余先生不愿意做親子鑒定,女孩就永遠不能找到父親?袁月全為此反復研究案情,終于找到了審判依據:在女孩的出生證明上明確記載薄先生是她生父,但親子鑒定報告否定了她與薄先生的親子關系,而母親凌女士與余先生曾同居的相關證據得到了余的認可,因此女孩不再負有繼續舉證的責任。而余先生要否認女兒是自己與凌女士所生,須提供足夠證據。按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余先生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據,就可以推定女兒的主張成立!
她的這個決定在合議庭引起了爭議,因為作為法官,大家都很清楚,這種案子維持原判在法律上完全沒有問題,對法官也是萬無一失,而改判風險太大。但袁月全說,如果被告不服,可以申訴再審,屆時他就必須做親子鑒定使真相大白;如果真的錯判了,她也愿意承擔錯案責任。
最終,合議庭一致決定撤銷原判決,確認余先生與女兒之間有父女關系。余先生不服終審判決,向市二中院申請再審。其間,他終于同意做親子鑒定。去年5月,鑒定結論出來了:“不能排除他和女孩有親子關系”。就這樣,小女孩終于找到了親生父親。
審得公正——輸家也送來了錦旗
50歲的袁月全下過鄉,做過工人,后來經過刻苦自學才“半路出家”,考入法院工作,并逐步從一名普通書記員成為民事審判領域的專家。同事們都知道,她平時是個十足的急性子,但只要一開庭,就會表現出極大的耐心。在給年輕的法官上課時,袁月全是這么解釋的:司法公正,首先就體現在審判程序上的公正、公平和公開。老百姓鬧上法庭的這些家長里短,都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法官的一舉一動,在當事人眼中,都是大事。所以,凡是袁月全開庭,如果當事人還有一方沒有到庭,她從不輕易與另一方交談。而給予雙方的發言機會,也是絕對同等的。連對當事人發問的語氣、動作等等小節,袁月全也從不忽略,因為這些可能都會影響審理效果。
幾年前,曾有一位80多歲的老太太到二中院打官司,主審法官是袁月全。后來,老太太敗訴了,可幾天后,她竟然把一面寫著“清正廉明,秉公執法”錦旗送到了法院,要謝謝袁月全。老太太的理由很簡單:開庭那天她獨自進電梯時,一位素不相識的女法官攙扶了她。后來開庭時,她發現法官就是那位好心人,這樣的法官判她輸官司,那肯定是應該輸的,她服。
妙在情理——一場官司“雙贏”收場
袁月全這么理解民庭法官的工作:首先要公正地運用法律,其次是合情合理地解決糾紛,一手攙原告,一手攙被告。對于一些值得同情,卻由于種種原因得不到法律支持的當事人,或者存在過錯但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她從不“一判了之”。
去年,袁月全受理了一起離婚案件的上訴案。公務員周某和妻子王某生育了一雙兒女,后來,周某下海經商時有了外遇,還在外生下了一個兒子。妻子王某氣不過,一怒之下,用竹竿打瞎了他的一只眼睛,自己則因此被判緩刑。周某提出離婚后,一審法院判決兒子由父親撫養,女兒歸王某。兩人原先的住房歸王某,但她必須支付周某房屋補貼2萬元?墒,王某兩個孩子都想要,而且她也沒有經濟能力支付房屋補貼,遂提出上訴。
袁月全在了解了這對夫妻雙方的情況后發現,如果孩子跟隨父親生活,無論在教育、生活等方面都會有更好的條件,但這樣對于母親王某會是很大的傷害,何況周某在外還有一個兒子。而反過來,把兩個孩子都判給已經下崗的母親,又于法理不符。經過反復研究后,她想出了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在撫養權的法律關系方面,還是依照原先的判決,兒子跟隨父親,女兒隨母親。但實際操作上,兩個孩子日常生活還是都由母親撫養,這樣,她既無需支付房屋補貼,又可以和兒女朝夕相處,而做父親的每月還要支付撫養費500元,生活費也解決了。就這樣,在雙方都滿意的基礎上,調解協議達成了。
劉某是一名下崗女工,丈夫去世多年,其臨時住房被丈夫單位收回。劉某攜女兒想住回其戶口所在的17.5平方米的房屋。但此時,她的小姑母子已住在該房內,不讓她住回來。兩戶人家因此爭吵不休,弄得四鄰皆知,當地街道多次調解都無濟于事。于是劉某便起訴其小姑,要求法院確認自己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
一審判決支持了劉某的訴請,但劉某小姑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袁月全經分析,覺得劉某享有居住權是毋庸置疑的,但兩戶人家同住于17.5平方米的房屋內,顯然不合情理。雖然她可以輕松地維持原判,但袁月全還是把難題攬了下來。為了找到一條既能解決實際矛盾,又符合法律規定的兩全之策,她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入情入理的調解,提出了一個又一個調解方案,還發動街道干部一起商討解決問題的辦法。在她的主持下,雙方終于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房屋由劉某小姑居住,但必須一次性補償劉某2萬元。之后,劉某自己又加了2萬元,另買了一套二手房。欣喜之余,她特地到法院向袁月全表示感謝。看到這個“雙贏”的結果,袁月全總算松了一口氣。她說:“以什么方式結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盡可能不讓當事人帶著委屈、遺憾或不滿離開法院!
貴在愛心——和小龔超的8年情
可是,有很多案子僅靠判決是無法解決的:70多歲的老太太要求孩子贍養自己,在法庭上往袁月全面前一跪,而生活拮據的兒子再跪到母親面前:“我確實是無能為力呀……”面對這些判決之外的難事,袁月全總是盡其所能地用女性的耐心與細致,詮釋法律中蘊涵的人情。
先天弱視的殘疾人陳國良離婚后,女兒小陳隨母親一起生活,陳國良每月付給小陳80元撫育費。不久,小陳母親因下崗而收入銳減,小陳又正處于初中升高中急需用錢的當口。無奈之下,她提起訴訟,要求父親增加撫育費。一審法院判決陳國良每月支付150元。按法律規定,這個數額已經很低了,但陳國良仍難以負擔:他是協保人員,每月只能靠街道補助的100元錢和母親的低保收入勉強度日。接過陳國良的上訴書,袁月全知道,這個案子是不能僅用法理來解釋的。她和合議庭同事商議后,決定共同替陳國良支付另外70元的生活費,終于為執行原審判決鋪平了道路。
案件結束后,袁月全又細心咨詢各種勞動政策,力圖為陳國良爭取權利,還陪陳國良到醫院鑒定他眼睛殘疾的程度。目前,經鑒定,陳國良可以辦理提前退休了。
袁月全和小龔超的故事,更是在法院系統傳為美談。8年多前,年僅5歲的小龔超身患白血病,她的父親要求與離婚的母親一起承擔巨額的醫藥費,但這時龔超的母親已經再婚生育,而且下了崗,實在無力承擔女兒的醫藥費。于是龔超的父親便一紙訴狀告到了二中院。
這個案件雖然不難判決,但執行卻是千難萬難。袁月全那天親自送判決書到醫院,眼前的一切令她心痛不已:龔超化療后面色蠟黃、頭發掉盡。而她的父親冬天睡覺從來不蓋被子,為的是讓自己一清醒就好照顧女兒……袁月全當即拿出1千元塞了過去。在她的帶動下,庭里的同志都自覺地為小龔超捐款解難。8年多來,袁月全有空就到小龔超家中探望,送去禮品,送去關愛。小龔超在愛心的滋潤下病情日漸穩定,且成績優異,被評為“閘北區十佳自強不息好少年”和“全國百強‘春蕾’好兒童”,她還立志長大了也要做一名人民法官。
最想做的事——出本書總結總結
常常是周五,同事們看到袁月全辦公桌上的卷宗還是厚厚的一大堆,到周一來上班就變薄或者消失了。他們知道,袁法官周六周日又來加班了!昂枚嗄炅,她永遠是第一個到庭里來上班,最后一個走的!弊鳛榛橐黾彝徟蓄I域當之無愧的權威,袁月全還時常要為全市基層法院以及二中院的法官解答法律上的難題。審判工作之余,她還撰寫了各類高質量的調研文章,對婚姻家庭審判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深層次的探討。作為上海法院的三名代表之一,她出席了修改《婚姻法》的全國研討會。除了在工作上拔尖,袁月全在生活中也是一名好母親、好妻子、好媳婦,總讓身邊的人感到親切隨和。
袁月全說:她最想做的事,就是“日后出本書,好好總結自己這些年辦過的案子”。“婚姻家庭案件在很多人眼里是不起眼的小案子,但我始終覺得,把這么小的案子處理好了,心里特別舒坦。這就是做法官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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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月全50歲,市二中院民事審判庭審判長,曾被最高人民法院記一等功、兩次榮立三等功。1999年被評為全國先進女職工,2001年獲全國巾幗建功標兵榮譽稱號,2002年被評為“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個人”,去年被評為全國勞動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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