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12年11月8日,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強調“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如何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一直是各級黨政機關及政治學界關注的熱點問題。
早在1995年,中共廣州市委就制定了《關于把政治協商納入黨政重大決策程序的意見》,這是第一個專門規定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的地方性文件。該意見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政治協商納入重大決策程序,并“作為決策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和不可缺少的步驟”。
2006年8月,中共杭州市委發布了《關于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的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要求,“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在重大決策中的作用,切實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統一部署和協調,并認真組織實施!薄
2010年6月,中共廣東省委常委會審議并原則通過了《中共廣東省委政治協商規程(試行)》稿,明確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并把是否重視政治協商納入政績考核。
【事件影響】
黨的十八大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這在黨的歷史上是第一次,是黨在民主政治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中取得的最新成果。
協商民主的實質,就是要實現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這里的關鍵,一是“政治參與”,二是“有序”,并使這兩個方面能夠有機統一起來。人民政協作為中國人民在為人民民主奮斗的過程中創造的民主形式,其優勢就在于它能夠在很高的制度層次上實現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
十八大要求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要求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納群言、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
黨的十八大為將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指明了方向。2012年12月7日,經過3年試行,中共廣州市委在當日舉行的政協工作會議上公布了《中共廣州市委政治協商規程》,明確規定把政治協商納入黨委政府決策程序,所有事關民生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過程中進行協商,做到對重大問題的協商在市委決策之前、市人大通過之前、市政府實施之前。
【各方觀點】
重慶市北碚區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段明學: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一是有利于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黨派對政府決策制定過程的監督,可以避免和減少決策失誤,實現決策的最優化。二是有利于實現決策的民主化。在決策時,充分考慮各黨派團體、各界人士的利益需求和偏好,決策更加符合民意,符合實際。三是有利于實現政治協商的制度化。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是“政治協商的重要原則”!
——2012年11月19日《檢察日報》
中央黨校原副校長李君如:要把協商民主這一重要制度運用好,尤其需要從黨委和政協組織兩個方面進行積極探索。從黨委來講,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關于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的原則,確保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真正發揚民主。從政協組織來講,應以改革精神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制度建設,使協商民主有制可依、有章可循。應從制度上確保政協委員充分發表意見,在廣開言路、集思廣益中形成“睿智之言”和“務實之策”,提高建言獻策的水平和質量。
——2012年11月11日《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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