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0月27日電 (記者 蔣濤 郭金超)中國立法機關擬對民法和婚姻法相關條款作出解釋:中國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同時有正當理由的也可選取其他姓氏。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7日在北京開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向會議作民法、婚姻法有關條款解釋(草案)的說明。
民法中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而婚姻法中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實踐中存在對上述規定理解和執行不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標準也不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遇到一些實際困難。針對現實問題,對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釋明法律含義,是必要的。”信春鷹說。
信春鷹表示,姓氏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通過法律解釋,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愿和實際做法。
實踐中,也有一些公民因回復祖姓、由他人撫養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信春鷹表示,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
信春鷹說,此次解釋(草案)內容包括: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擇姓氏:
——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因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
——有其他正當理由。
信春鷹表示,為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草案還明確:少數民族公民可以根據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完)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