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由“兩院三部”聯合出臺在新中國歷史上還是第一次,這也是第一部系統、全面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范性文件,為根治妨礙律師執業上存在的種種“頑疾”,為執法、司法機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作出了細致、明確、具體的規定,也使廣大律師有了維護自身執業權利的“尚方寶劍”,充分表明了國家對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高度重視。
對于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以前各地執法、司法機關也有一些規定,但大多停留在重申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條款層面,而這次出臺的《規定》則更多地結合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現實中對律師執業權利的漠視或者損害,大多是由部分執法、司法人員不尊重律師、無視律師的執業權利所造成的。《規定》由“兩院三部”聯合出臺,明確要求執法、司法人員自覺遵守和執行,有利于各級執法、司法機關和執法、司法人員轉變執法觀念,不再把律師依法辯護和代理看成是在與自己作對或是給自己“添亂”,也更有利于廣大律師依《規定》維護自身權利,從而進一步提高律師職業的社會地位,有效根治影響律師執業環境的種種“頑疾”。
會見、閱卷和調查取證難,是律師執業的“老三難”,發問、質證和辯論難,是律師執業的“新三難”。《規定》著眼于解決廣大律師高度關注、迫切希望解決的老新“三難”,對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作出了更充分、更具體、更有操作性的規定,針對性很強。如就律師會見權問題,以前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這次《規定》明確規定,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而且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規定》不僅對律師老新“三難”問題以及申請權、申訴權等代理和辯護等方面的權利保障作出了規定,而且進一步規定了律師權利保障的救濟機制,為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增添了重要的“砝碼”。因此,作為一名職業律師,筆者認為《規定》的出臺能在很大程度上緩解律師執業的老新“三難”問題。
《規定》從出臺到落實到真正解決律師執業中的種種難題,肯定還需要有一個磨合的過程,但我們有理由相信這個過程不會太長。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所說,“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程度,關系到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地維護,關系到律師作用能否得到有效發揮,關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發展”。
在司法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取得一系列喜人成果的今天,我們的各級執法、司法機關和執法、司法人員,通過認真貫徹執行《規定》,一定會牢固地樹立起“尊重和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就是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的觀念,從事關全面依法治國大局的高度,深刻認識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重要性,著重解決各自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方面存在的問題,使《規定》中各項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具體規定能夠真正全面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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