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簡介】
基于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城鎮化中所需集體土地只能通過征收解決。本文作者認為,這一制度的理論基礎是事實上平等即物質利益平等,而不是形式平等即法律上平等。這種事實上平等超越了我國的社會發展階段。隨后,作者提出了相應的方案以實現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間的物權平等;農民個人與政府、農民與市民間法律上的平等;保障農民平等發展機會。
【推薦理由】
根據十八大報告,城鎮化已經是一種不可阻擋的社會發展趨勢。城鎮化需要通過征收實現土地國有化,從而與農民個人的土地權益形成難以避免的矛盾。這個矛盾如何化解,農民個人土地權益如何保障,是我們必須加以研究和解決的問題。本文采用法的體系解釋方法,立足于在現行憲法不變的基礎上,論證如何通過對法律規范盡可能少的調整,來充分保障集體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并提出一種折中的解決方案,遵循了30年來我國漸進式改革的思路,把改革的阻力和風險降到最低,具有極高的實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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