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環保督察組由環保部牽頭成立,中紀委、中組部的相關領導參加,是代表黨中央、國務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的環境保護督察。
環保督察這一制度設計,出自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是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重大制度安排。
重點了解省級黨委和政府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強化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推動督察地區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促進綠色發展。
中央環保督察對象主要是各省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但在督察的過程中可以下沉到部分地市級黨委和政府,而且能夠直接深入企業進行調查。因此,環保督察重點由以往的“督企”轉向“督政”。
(1),聽取匯報;(2),調閱資料;(3),個別談話;(4),走訪問詢;(5),受理舉報;(6),現場抽查;(7),下沉督察。
(1),督察準備;(2),督察進駐;(3),形成督察報告;(4),督察反饋;(5),移交移送問題及線索;(6),整改落實。
督查組采取聽取匯報、調閱資料、調研座談、個別談話、受理舉報和現場抽查等多種方式開展工作。
(1),層級高,環保督察組的性質是中央環保督察,國務院成立工作領導小組。(2),實行黨政同責,由督企轉變為督政。(3),強調督察結果的應用,督察結果與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掛鉤,直接促使地方領導干部提高對環保的重視程度。
督查組堅持邊督察、邊移交、邊整改、邊督辦的原則,把發現問題與解決問題有機結合,推動被督察地區及時解決突出環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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