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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從2015年11月1日起,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臺傳播虛假消息,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將被處以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中增加規定:編造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針對散布謠言等行為,在2006年3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中有明確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2013年9月,兩高公布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今年8月29日,歷經三次審議和多次修改后,刑法修正案(九)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四種情形的網絡謠言入刑,在依法治理網絡謠言方面又有更嚴厲的舉措。
事件影響
把網絡傳播謠言納入刑法,顯示了我國依法規范網絡行為的堅定決心,表明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謠言是網絡世界里的一個頑疾,盡管之前我國頒布了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但網絡謠言仍是“野蠻生長”,甚至成為社會的公害。這次把網絡謠言入刑,是快刀斬亂麻的舉措。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網絡謠言涉及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四種情形,明確界定了網絡謠言入刑的范圍,旨在防止出現“打擊面擴大化”的問題。
各方觀點
天津市律師協會律師黃蕊:由于網絡已經成為被廣泛應用的信息傳播介質,法律條文能有效地規范人們的行為,并在司法解釋中說明具體量化的入罪標準。將刑罰設置在三至七年,也體現了刑法量刑的罪刑均衡原則,做到罰當其罪。也是向人們實時地敲響法律的警鐘,不可放任自己的行為。
——2015年10月29日中國記協網
新聞評論員史洪舉:有人擔心,以后在微信、微博等網絡媒體上轉發消息要小心了,否則,轉發了虛假消息就會構成犯罪。其實這樣的擔憂是多余的,只要網友盡到正常人的注意義務并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就可避免給自己帶來麻煩。按照前述規定,只有編造了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互聯網傳播,或者明知是該信息而傳播,并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才會構成犯罪。
——2015年10月31日千龍新聞網
新聞評論員劉建國:網絡空間與社會現實雖具有迥異性,但也具有相似性,一旦缺乏有效監管,則可能引發災難性后果。依賴于“謠言止于智者”,根本無法產生釜底抽薪的效果。在缺乏法律治理的前提下,網絡侵害他人、社會、國家利益只會成為一種必然。依法治國的命題下,最重要的就是在于,對于網絡空間內的各種不負責任的言論進行依法治理,讓謠言無處遁形。從這個方面而言,將散布傳播謠言的責任,由民事、行政責任上升到刑事責任,正是基于謠言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考量。
——2015年11月5日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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