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南國早報》
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15年8月29日
實施日期:2015年11月1日
內容擷要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下稱刑法修正案九)。該修正案共有52個條款,對刑法作出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
一、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完善刑罰結構
刑法修正案九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同時,完善預防性措施,增加“從業禁止”規定;完善罰金刑減免、變更規定;完善數罪并罰時不同刑種并罰的規定,對部分罪名增設單位犯罪等。
二、加大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增加財產刑
為進一步維護公共安全,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作出以下修改補充:
一是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增加財產刑。
二是增設新的涉恐犯罪類型,如以制作、散發資料、發布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信息網絡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犯罪等。
三是對罪名的罪狀予以完善,如,修改資助恐怖活動罪的罪狀,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并明確規定對于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修改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的罪狀,將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證據且情節嚴重的行為納入該條犯罪。
三、刪去貪污賄賂犯罪具體數額規定,重特大貪污賄賂犯罪者可終身監禁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懲處腐敗犯罪力度,作出很多重要修改:
一是修改貪污罪、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取消貪污罪、受賄罪定罪處罰的具體數額規定,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并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具體的數額標準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來予以明確。
二是增加“終身監禁”措施,即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三是加大對行賄罪的懲處力度,主要表現為:對各類行賄犯罪普遍增設了罰金刑;對主動交待行賄犯罪的,限制從寬處罰幅度,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新增規定,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系密切人員行賄的,構成犯罪。
四、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刑法修正案九回應公眾關注的問題,進一步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對嫖宿幼女行為以強奸罪論并從重處罰。
二是修改綁架罪的規定,將綁架中的“撕票”從結果犯改為行為犯,提升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的量刑。
三是修改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將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修改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擴大適用范圍,同時加大對情節惡劣情形的懲處力度。
五是增加關于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的犯罪規定,虐待罪的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無法告訴的,不再適用“告訴才處理”,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實施虐待行為將受到重罰。
六是對搶奪罪進行修改,多次搶奪公私財物,即使達不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也構成犯罪,等等。
五、維護社會誠信,懲治失信、背信行為
為維護社會誠信,刑法修正案九將一些社會危害性較大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主要有:
一是修改了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的犯罪規定,將證件的范圍擴大到“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將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二是增加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三是增加規定虛假訴訟犯罪,將以捏造的事實提供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六、加強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秩序
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完善懲治擾亂社會秩序犯罪的規定:
一是完善危險駕駛罪的規定,將從事校車業務、旅客運輸,嚴重超員、超速行駛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二是增加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的犯罪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
三是修改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犯罪。將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和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七、維護信息網絡安全,完善懲處網絡犯罪的法律規定
為維護信息網絡安全,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刑法修正案九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規定,擴大犯罪主體的范圍,同時,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為犯罪。
二是完善了關于侮辱、誹謗犯罪的規定,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被害人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三是對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布信息的行為,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并增加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五是增加網絡服務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犯罪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的,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還對單位實施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規定了刑事責任;修改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降低構成犯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等等。
除了上述七個方面,刑法修正案九還完善了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罪名。
法治意義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刑法尤為重要。刑法作為支撐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架構的基本法律之一,必然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人民群眾對于公平正義的新期待,適時加以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解決了司法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些難題,與時俱進地增加了一些新罪名,調整了一些罪名的刑罰,使刑法更加符合實際,更具有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能夠更精準地懲治犯罪和預防犯罪,更加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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