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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15年12月27日
實施日期:2016年1月1日
內容擷要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下稱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該法共21條,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授予對象、提名、決定、授予和撤銷等作出具體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明確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明確,該法旨在褒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士。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規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國家設立“共和國勛章”,授予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衛國家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勛的杰出人士。國家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杰出人士。
二、除特殊情形外,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其獲得者終身享有
關于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提名、決定和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方的建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國務院、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中國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向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證書。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規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其獲得者終身享有,但依照該法規定被撤銷的除外。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等行為,繼續享有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將會嚴重損害國家最高榮譽的聲譽的情形。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還規定,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沒有繼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國家收存。
三、設立友誼勛章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規定,國家設立“友誼勛章”,授予在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貢獻的外國人。
考慮到對外交往的需要,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進行國事活動,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勛章”。
法治意義
國家榮譽制度的建立和授予是一件極為嚴肅的事情,關乎國家的形象和尊嚴,有必要通過法律建立一套嚴格規范的制度規則,確保國家榮譽制度的權威性、公信力以及影響力。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的頒布和實施,對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激發全國各族人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積極性,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都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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