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發
名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頒布日期:2015年3月15日
實施日期:2015年3月15日
內容擷要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修改后的立法法共6章105條,修改了35條,增加了11條。
一、進一步完善立法體制
修改后的立法法對立法體制作了補充、修改和完善:一是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授權決定,不僅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范圍,還要明確授權的事項、期限和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而被授權機關則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二是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修改后的立法法在依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同時,明確設區的市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明確規定“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四是規范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權限。該法明確,制定部門規章,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二、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修改后的立法法強調人大要在立法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同時加強和改進法律起草機制,規定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等等。
三、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修改后的立法法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該法還要求,應當通過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該法還進一步健全了審議和表決機制,規定了立法后評估等一系列制度,推進科學立法。
四、完善制定行政法規的程序
修改后的立法法對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中的法律項目應當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相銜接。二是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和社會公民的意見。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五、加強對司法解釋的規范和監督
為了規范司法解釋工作,修改后的立法法第104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在行使職權中遇有該法第45條第2款規定情況的,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修改后的立法法還對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聯合發布行政法規、武警部隊制定軍事規章等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并對如何完善備案審查機制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法治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立法工作面臨不少需要研究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2015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修改后的立法法,這是對立法法實施15年來的首次修改,對于完善立法體制,提高立法質量和立法效率,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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