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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15年12月27日
實施日期:2016年1月1日
內容擷要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下稱反恐怖主義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3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十章97條,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安全防范、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國際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明確恐怖主義內涵
反恐怖主義法對“恐怖主義”的概念作出明確的界定,即“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反恐怖主義法還明確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二、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
反恐怖主義法規定,國家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加強反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外交、軍事等手段,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在機構設置方面,反恐怖主義法明確,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實行跨部門、跨地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統籌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該法還特別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因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三、明確單位和個人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和權利
反恐怖主義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對一些特殊行業,還特別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未履行相關義務的將受到懲處,情節嚴重的將會受到最高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反恐怖主義法還規定,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因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補償。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補償。
四、明確應對恐怖主義處置措施
反恐怖主義法規定,警察、武裝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備、攜帶武器的應對處置人員,對在現場持槍支、刀具等兇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險方法,正在或者準備實施暴力行為的人員,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緊急情況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經與有關國家達成協議,并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可以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法治意義
恐怖主義已成為影響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全球人類的共同敵人。當前,針對中國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發態勢,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在原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既是當前打擊恐怖主義的現實需要,也是我國承擔國際責任的重要體現。反恐怖主義法是在總結近年來我國防范和打擊恐怖活動工作的經驗,借鑒國外有效做法的基礎上制定的,是一部規范政府和社會開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該法涉及反恐領域的基本原則范疇、各機構職能、安全措施、情報處理、保障監督以及國際合作等諸多重要事項,在我國反恐怖主義歷史上首次提出了規范層面的頂層設計,具有重大的制度意義。反恐怖主義法的出臺,必將為我國依法打擊暴恐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加強國際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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