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彭于艷 根據近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規定,經檢察長批準,允許檢務督察員以其他身份進行暗訪督察。 為有效地發現和解決檢察隊伍在作風紀律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督察制度,以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作風紀律建設,防止和減少檢察人員違法違紀案件。
根據《暫行規定》,最高檢設立檢務督察委員會,對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開展督察。最高檢開展檢務督察可以進行明察暗訪,包括聽取被督察單位、部門和人員的匯報;聽取有關單位、新聞媒體及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意見和建議等。經檢察長批準,深入執法辦案現場進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進行暗訪督察。
為確保檢務督察的權威性和實效性,增強監督的剛性,《暫行規定》規定檢務督察時,可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決議、決定的行為責令督察對象予以糾正;對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或者隊伍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提出督察建議并督促其整改,對違法違紀的責任人員,提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為了確保檢務督察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暫行規定》在對檢務督察部門授權的同時,對其工作人員也提出了嚴格的紀律性要求,即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接受被督察單位和人員的宴請、娛樂安排等。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