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兩高三部”下發《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以來,湖南省檢察機關認真學習貫徹,依法、有限、理性推進對訴訟活動中瀆職行為的法律監督,2011年全省檢察機關辦理訴訟瀆職行為調查案件166件,其中一般訴訟違法行為調查案件108件,查辦司法人員瀆職犯罪案件58件73人,有效維護了司法公正。
一、堅持三項原則,提高對訴訟監督重要性的認識
強化訴訟監督,必須堅持正確的理念和原則。對訴訟監督的強化,不是單純強化檢察機關的權力,而在于及時有效地糾正訴訟違法、維護司法公正。因此,檢察機關必須把握憲法定位,高度重視訴訟監督,把訴訟監督與偵查、批捕、公訴等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來抓,在訴訟監督中要少講權力、多講責任,貫徹“理性、平和、文明、規范”要求,體現訴訟監督的必要性和謙抑性。為此,在訴訟監督中我們堅持了三項原則:一是依法監督。即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必須在法律授權之內進行,必須符合法治精神,堅決防止濫用監督權、怠于行使監督權等行為。二是有限監督。注意尊重訴訟活動規律、尊重被監督機關的工作特點,將監督范圍限定在嚴重違反訴訟法、對訴訟公正產生嚴重影響的違法行為上,不盲目追求調查案件數量,不硬性要求各基層院必須辦理調查案件,保持法律監督的謙抑性。三是理性監督。自覺執行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法律原則,自覺維護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正常秩序,只有在群眾反映強烈而相關機關自己又拒不糾正的情況下才依法啟動調查程序。
二、建立“四項機制”,夯實訴訟活動法律監督的工作基礎
(一)積極健全訴訟監督的制度架構。2010年,省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為貫徹“兩高三部”《若干規定》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精神和要求,2011年5月,省院專門制定了《湖南省檢察機關關于司法工作人員訴訟活動瀆職行為調查辦法(試行)》,為推動訴訟監督工作科學發展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撐。
(二)完善訴訟監督的內部協作機制。對訴訟活動瀆職行為線索統一管理和移送,啟動調查時要求將線索向案件管理部門備案,并建立調查案件信息數據庫,努力實現信息共享、動態監督和科學決策。建立了調查的內部銜接協作機制,負責調查的部門可以邀請反瀆職侵權部門協助,省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還與反瀆職侵權部門聯合出臺了加強協作配合的指導意見,強化統一指揮,整合調查力量。我們還建立了上下級院一體化調查機制,在長沙市辦理的3起基層法院法官在民事審判中涉嫌瀆職案件調查中,我們啟動了一體化參辦、督辦機制,一定程度解決了基層民行檢察軟弱乏力的問題。
(三)健全與被監督機關的溝通配合機制。工作中,我們注重加強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的良性互動,進一步健全了聯席會議、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重大復雜案件提前介入、量刑建議、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協調配合、監管執行環節信息共享、同步參與減刑假釋案件公開聽證等工作機制,對于能夠通過被監督機關內部糾錯機制解決的問題,盡量促使其發揮內部糾錯機制作用,減少訴訟監督的阻力,達到監督中強化配合、調查中體現支持的良好效果。
(四)探索訴訟監督的民主參與機制。初步建立開展訴訟瀆職行為調查時,邀請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參與的工作機制。如醴陵市院辦理的2起涉及審判活動中瀆職行為調查案件,邀請人民監督員全程參與,有效增強了執法公信力。
三、把握“四個環節”,規范訴訟活動瀆職行為調查
訴訟活動瀆職行為調查是強化訴訟法律監督的重要手段和突破口,使案卷審查為主的傳統監督模式逐步轉變為審查、調查、建議、糾違“四位一體”的多元監督模式,由被動、靜態監督轉變為主動、動態監督。實踐中,我們注意把握以下四個環節:
(一)嚴格審批,慎重啟動調查程序。對訴訟活動中瀆職行為的線索,經審查評估認為需要啟動瀆職行為調查的,必須報經檢察長批準。按照有限監督原則進行嚴格的必要性審查,只對群眾反映強烈而有關單位自己又不糾正的訴訟違法行為批準啟動調查程序。據不完全統計,2011年全省市、縣兩級檢察機關對50多起不具備調查必要性的線索沒有批準啟動程序。
(二)嚴格調查程序,規范調查行為。辦理訴訟違法調查案件,要求線索受理、立案、開展調查、作出處理等各個環節均需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報批手續,每起調查必須有周詳的調查方案,調查中要求全面收集涉及被調查對象有無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同時,注意區分調查與偵查、初查的界限,嚴禁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該項工作開展以來,沒有出現一起妨礙訴訟活動正常進行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
(三)嚴格監督制約。實行訴訟職能和訴訟監督職能適當分離、訴訟人員和調查人員適當分離,并將調查統一納入案件管理和檢務督察范圍,加強內部執法監督制約。同時,積極探索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對瀆職行為調查的民主監督機制。
(四)及時處理、反饋。堅持嚴格依法、寬嚴相濟、澄清事實的處理原則,注重體現瀆職行為調查的能動性和社會效果。一方面,對調查結果及時反饋,有效發揮其糾錯作用。如湘潭市雨湖區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啟動調查,針對存在的嚴重程序違法發出檢察建議予以糾錯和建議更換辦案人員。另一方面,拓展瀆職行為調查的預防功能。把調查與彌補訴訟活動中的漏洞有機結合,從源頭上防范和減少訴訟違法問題的發生。如瀏陽市院辦理的3起民事審判瀆職行為調查案件,針對合議庭組成較為隨意、程序不夠規范、調解監督機制需要健全等問題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促使該法院及時整改和規范了民事庭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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