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趙超 余曉潔)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首次審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明確劃分了外國人停留管理和居留管理。
草案以180日作為外國人入境停留和居留的界限。草案規定,外國人所持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過180日的,憑簽證并按照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辦理居留證件應當留存指紋信息。草案還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不得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并應當在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屆滿前離境;外國人應當隨身攜帶有效證件接受公安機關查驗,住宿應當進行登記,未經批準不得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
永久居留制度對于引智引資具有積極作用,是國際通行做法,草案對此作出規定指出,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國永久居留條件的外國人,經本人申請和公安部批準,取得永久居留資格。
此外,我國于1982年加入了難民地位公約,為了履行有關國際義務,草案規定,申請難民地位的外國人,在難民地位甄別期間,可以憑公安機關簽發的臨時身份證明在中國境內停留;被認定為難民的外國人,可以憑公安機關簽發的難民身份證件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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