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眾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足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還沒有真正得到落實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輕刑化的問題突出,難以起到懲治和警示作用
■相關立法還不夠完備
本報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 王麗麗) 10月28日下午,曹建明檢察長作《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況的報告》時指出,“在開展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中,檢察機關也面臨一些實際困難,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發現難、取證難、處理難、阻力大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
曹建明檢察長稱,一是社會公眾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由于這類犯罪發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涉及環節較多,責任相對分散,容易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通過公眾舉報的案件線索較少。有的地方和部門領導認為只要不謀私利、不揣腰包,就不應以犯罪論處,有的法外說情、偏袒庇護,人為設置障礙。二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還沒有真正得到落實。有的執法不透明,檢察機關難以從中發現和調查瀆職侵權犯罪線索。有的對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檢察機關,往往以黨紀政紀處理代替刑事追究。三是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輕刑化的問題突出,難以起到懲治和警示作用。四是相關立法還不夠完備。刑法關于瀆職犯罪構成要件和量刑標準的規定不夠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執法不統一、認識不一致;一些危害嚴重的瀆職犯罪法定刑偏低。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偵查手段不足,影響了對一些案件的及時有效查處。面對這些情況,檢察機關積極爭取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還不夠,提高社會認知度、改善執法環境的辦法還不多,制約了這項工作的深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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