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 隋笑飛 黃小希)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第三次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擬對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
此前,草案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一章。有的部門提出,草案對醫療機構在哪些情況下應當承擔醫療損害責任作了規定,同時還應對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情形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章中增加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必要的診療的;(二)醫務人員在搶救危急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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