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全權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職權是:
1.制定、修改憲法并監督其實施;制定和修改國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憲法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2.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對以上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都有權予以罷免。
3.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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